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7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264J,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
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9M5Y87,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46440628U,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系统网上显示有多起未执行的案件,尚待执行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并已进入破产清算过程中【见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破申8、17、18、1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