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3337号
原告: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97921R。
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七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该公司采购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江苏亿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55823895Q。
住所: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
原告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