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60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97921R。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