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026号
原告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97921R。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邵泽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张成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中,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南新科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韩建稳
人民陪审员  何彦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