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4执保36号
原告:德州启牛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宿安乡宿安北街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EQX39XP。
法定代表人:王其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景顺,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Y0DJXE。
法定代表人:秦玉岭。
被告:赵庆懿,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兴胜**,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6********。
原告德州启牛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30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该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因此对被告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黄河路支行451904160210588_60000的存款。
至此,申请人德州启牛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424执保36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