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3083号
申请人:德州启牛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宿安乡宿安北街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EQX39XP。
法定代表人:王其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景顺,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54号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Y0DJXE。
法定代表人:秦玉岭。
被申请人:赵庆懿,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申请人德州启牛光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北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懿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