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1896号
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南京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