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吴某某、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5742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申请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