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144号 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315省道三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告:***,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