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144号
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315省道三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告:***,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