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249号
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315省道三和工业园2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全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