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84执199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拍卖款391842.97元。本案借款本金242870.78元,利息、罚息和复利17125.2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820.44元,拍卖辅助服务费2000元,执行费3637元。扣除拍卖辅助服务费及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267816.42元转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粤0784执1994号执行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