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84执199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拍卖款391842.97元。本案借款本金242870.78元,利息、罚息和复利17125.2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820.44元,拍卖辅助服务费2000元,执行费3637元。扣除拍卖辅助服务费及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267816.42元转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粤0784执1994号执行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