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建设新苑8栋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77172230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鹤山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鹤山镇***一号综合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20847615。
法定代表人:周睿。
原审被告: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凤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6516943XR。
法定代表人:周睿。
上诉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445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山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鹏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鹏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主张的是板房款和材料款,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都是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进行生意往来,而不是对外交易和诉讼的适格主体。即使有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把几个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件中起诉。本案应由鹏远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向鹏远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未支付的位于鹤山市共和镇鸡笼岗地段的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地点在鹤山市共和镇,鹤山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鹏远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