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鹤山市共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1582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丈夫),男,住湖南省灃县。 被告: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凤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6516943XR。 法定代表人:周睿。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8.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8.43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