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汇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83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252059874,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里开发区三区四单元***屋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山市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6516943XR,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凤凰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睿。 被申请人:茂名市***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1W04J27,住所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七路33号大院1号第11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名市***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油城支行,账号:7107********)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5813136.96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查封价值为冻结存款不足15813136.96元的部分价值。查封房产按现售价格600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查封的房地产为:1.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2号];2.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9号];3.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0号];4.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1号];5.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2号];6.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9号];7.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0号];8.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6号];9.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x楼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3号];10.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楼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4号]。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险单号299749904132023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茂名市***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油城支行,账号:7107********)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5813136.96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查封价值为冻结存款不足15813136.96元的部分价值。具体查封的房地产为:1.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2号];2.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9号];3.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0号];4.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1号];5.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2号];6.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9号];7.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0号];8.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幢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6号];9.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x楼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3号];10.坐落在信宜市××镇街道××小区***xx城xx楼xx房[证号:粤(2021)信宜市不动产权第0××4号]。 冻结存款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房地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