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3民初1438号
原告: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期*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市便捷枣阳光武路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光武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便捷枣阳光武路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00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讨款费用;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原告的项目负责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枣阳市光武路城市便捷酒店(以下简称便捷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便捷酒店4-10层的63间客房(面积2300m2)的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全承包方式,工期为110天,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12月28日完工。合同还对工程与工期、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质保范围及质保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都有详细具体规定。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双方不核算工作量,工程造价总额(不含税金)为人民币306万元。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约定的是:2016年9月12日支付人民币30万元,以后每隔15日连续三期各期付40万元,2016年11月12日和27日各付50万元,12月12日付30万元,余款人民币26万元中1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酒店开业(含试业)满一年后,如装饰装修工程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5天内无息次性结清余款人民币15万元,剩下的10万元依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即组织人员进驻酒店展开工作,整个施工过程完全按被告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工程和被告增加的项目全部完工交付给被告,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双方共同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编制了“便捷酒店2016年装修工程造价表”,对原告的工作成果及工程价款签字予以确认(被告签宇确认的书面材料由被告保管)。被告接收工程后,即对酒店投入运营使用。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头几期付款按时付给了原告,但对最后一笔付款和无任何质量问题的质保金过期一年多后拖欠不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装修工程及其中途、后期增加和变更的工程项目完工后验收无异议,并很快进入酒店经营使用,双方还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亦已给付大部工程款,但对尾欠部分在有能力给付的情况下拖欠不付,是对原告合法利益的损害。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城市便捷枣阳光武路酒店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浩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因主体不适格,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