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8708号
原告:浙江***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江平,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时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