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483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