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3民初375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层至六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297000X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电费3783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向嘉兴市保时捷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桐乡市保时捷服饰厂房楼顶的约20平方转租给原告,租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6日(实际租赁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租金并在保时捷厂房楼顶建设了通信基站。 2017年6月,经现场排查,原告发现桐乡保时捷服饰基站在2015年站点改造时新增开关电源以及电表,该新增电表是从原有电表内取电,导致原告结算电费时重复计算。从而多支付了29100度电量的电费给被告,合计3783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所收取的37830元的电费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曾签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桐乡保时捷)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1份,被告将桐乡梧桐园区***155号***时捷服饰厂房内约2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原告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租赁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6日。双方约定租赁房屋及楼顶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原告使用/临时使用被告电力或由被告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基站供电总容量为5KW,由被告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原告实施,实施方案须经被告确认,原告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原告配电箱安装在原、被告双方商定的位置。电费根据原告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季29日前,且收到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正规票据后,原告按1.3元/度或实际用电量向被告支付电费。 上述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为2015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3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收取合同约定的电费。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电费的时间和金额为:2015年8月17日1990元、同年9月18日2686元、同年10月15日2451元、同年12月18日2672元、同日2460元、2016年2月2日2828元、同年3月28日6144元、同年4月20日2970元、同年5月25日2990元、同年6月15日2992元、同年7月14日3105元、同年8月11日3107元、同年9月14日3010元、同年10月20日3054元、同年11月11日2965元、同年12月15日3081元、2017年1月18日3071元、同年3月23日5724元、同年4月14日3204元、同年5月10日3155元、同年6月16日2818元、同年7月18日1591元、同年8月17日1716元、同年9月25日1713元、同年10月24日1702元、同年11月23日1646元。期间,原告、被告曾根据两个电表的用电量之和确定原告用电量。2017年6月起,原、被告根据一个电表的读数确定原告用电量,而原、被告确认的用电量表中显示另一电表的度数在2017年6月、7月、8月、9月均为29100度。 另查明:上述两电表均系原告自行安装。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29100度电量的电费系重复计算,被告取得的29100度电的电费计37830元(29100度×1.30元/度)系不当得利,应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曾按照两个电表显示的用电量之和计付电费,并不能证明系重复计算,故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