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就业管理服务处,住所地:浙江省***谈公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214710020615。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中山西路440号东起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87707850Q。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凯浴场。住所地:浙江省***魏塘街道中山西路440号东起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YED93G。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297000XF。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就业管理服务处与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凯浴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腾退并归还位于***魏塘街道中山西路440号的所有房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04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各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魏塘街道中山西路440号进行了实地调查,向所有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我院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凯浴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均已履行完毕了各自的义务,被执行人***也履行完毕了支付房屋占用费50411元的义务;截止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未履行完毕腾退房屋的义务,但由于现在尚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宜采取大规模的集中腾退行动,且关于腾退补偿的事宜,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已经另案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了诉讼,现在还在审理之中,因此,本案的强制腾退工作暂时无法开展。
鉴于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拒不履行腾退义务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就业管理服务处,其没有提出异议。至2020年7月6日,本案被执行人***、嘉善中山宾馆(普通合伙)腾退房屋的义务未履行完毕。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暂时无法采取,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211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影响执行的因素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