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792号
原告:嘉兴市嘉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524962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297000XF。
负责人:***。
原告嘉兴市嘉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