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116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滑某,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