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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116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滑某,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