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482民初11435号
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A座1单元12层A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56号院24号楼68号。员工。
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汝州市烟风路肖庄学校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端湾319号。员工。
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及资金占用其利息101.44万元,之后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HNMS-TXC-190925-GC-166,HNMS-TXC-200522-CC-222;HINMS-TXC-200820-GC-0247),监理服务期限早已经到期需签订延期补充协议、且因被告因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理费用未按照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支付。经双方人员核对应支付的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用,且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资金状况,2023年4月1日经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支付条款如下:建设单位待支付给监理单位剩余款项65.67万元(含质保金3.13万元),经双方就原签订的监理合同所涉及的监理费用协商支付方式如下:
1、从2023年4月至5月支付剩余欠款金额的10万元,2023年6月份支付5万,2023年7月份支付5万,2023年8月份支付10万,2023年9月份5万,2023年10月份5万,2023年11月份10万,2023年12月份5万,2024年1月份10万(以上付款金额支付时,发票均需要同步进行)。
2、一次延期费用共计28.32万元,三次延期费用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待原合同剩余款项支付完成后开始支付延期费用。
3、2023年3月30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月的延期费用为2.2万元。
原告在商定补充协议的同时,于2023年3月30日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2023年11月5日项目因资金问题再次出现全面停工,原告现场监理人员撤场(该部分费用共计15.75万元)。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万元监理费,虽经原告人员多次催促,自2023年6月1日起被告一直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监理费,按照原被告签订的监理补充协议,被告共计拖欠原告97.44万元(65.37万元+28.32万元+15.75万元-12万元)监理费未支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2020年8月1日签订的16、17、22号楼监理合同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该合同专项条款10.1.1中对合同下整体监理费进行了约定,分别约定17号楼7万元,22号楼11万元,16号楼5.94万元,地下车库监理费14.6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第一部分中的期间约定,16号楼自施工单位进场开始实施之日起算,原告撤场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该部分不应予以计算,应当扣减59400元监理费及延期费用11781.07元,共计66681.07元。同时反证2023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原告存在欺诈,不应对16号楼未施工部分的监理费用予以计算。根据地下车库约定周期为2020年8月20日至30个月后的2023年2月20日,不应以原告主张的以2022年9月20日计算期间,原告多主张地下车库5个月的监理费,应当予以扣除,延期服务费应当扣减24477.32元,认定为4,479.51元。对于原告2023年4月1日签订的20、21、16、17、22、23延期监理补充协议,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20年8月1日签订的16、17、22号楼合同,恰恰能够证明该合同内容存在欺诈,应当扣减91158.39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条款系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支付至97%,相应楼盘均没有竣工验收,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款项中包含3%的质保金,应当予以扣除,在竣工验收之日一年后无息支付,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对于原告提供的2023年11月3日撤场通知及收到款项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恰恰能够证明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撤场,未进行监理工作。
综上,根据原告主张监理费101.44万元,其中93.69万元应当扣除91158.39元,扣减后剩余84.57万元部分因未达到支付条件,不应得到支持,其主张的15.75万元的部分,因已支付12万元,故扣减后仅剩余3.7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分别于2018年6月签订《民生•天下城15#、18#、19#楼及地下车库的监理委托合同》、2019年9月签订《民生•天下城23#楼及地下车库的监理委托合同》,2020年6月《宋元瓷城市综合体(北区)20#、21#楼及车库和美庐天下城精装工程监理委托合同》、2020年8月《宋元瓷文化博物院城市综合体16#、17#、22#楼及车库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按约定派人对上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了《宋元瓷文化博物院城市综合体(北区)15#、18#、19#楼监理补充协议》,因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程中途停工,双方于2023年4月1日双方签订《监理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一、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费用支付已经到期,建设单位待支付给监理单位剩余款项65.67万元(含质保金3.13万元),经双方就原签订的监理合同所涉及的监理费用协商支付方式如下:从2023年4月至5月支付剩余欠款金额的10万元,2023年6月份支付5万,2023年7月份支付5万,2023年8月份支付10万,2023年9月份5万,2023年10月份5万,2023年11月份10万,2023年12月份5万,2024年1月份10万(以上付款金额支付时,发票均需要同步进行)。二、另就合同内未规定的延期费用双方达成以下意见:(2)一次延期费用共计28.32万元,二次延期费用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待原合同剩余款项支付完成后开始支付延期费用。1)一次延期费用计28.32万元,如下:20#、21#楼合同工期完成日为2022年11月15日,总价暂定为47.7万元,延期至2023年3月30日费用为:40.82(含税)/30*4.48=6.10万元。16#、17#、22#楼合同工期完成日为2022年9月20日,总价暂定为38.54万元,延期至2023年3月30日费用为38.54(含税)/30*6.323=15.42万元。23#楼合同工期完成日为2022年3月15日,总价暂定为17万元,延期至2023年3月30日费用为:17.00(含税)/30*12=6.80万元。2)2023年3月30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月的延期费用为2.2万元,监理方现场配备一人配合甲方现场工作,因监理人员不足造成的政府处罚,由甲方承担,该部分费用最迟在所有项目交房前支付完成。本协议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派人履行监理职责至2023年11月3日,后因工程停工,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人员离开工地。
上述协议签订后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2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按总工程款210.24万元计算,留出总款的3%即6.3072万元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本院认为,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监理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得的监理费用。2023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监理补充协议书》,其内容既是对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监理费用的结算,也是双方对2023年4月1日之后监理工作及其报酬的约定,双方应按该《监理补充协议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监理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得监理费为65.67万元加28.32万元加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11月3日的监理费延期费用15.62万元,共计109.61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按总工程款210.24万元计算,留出总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院照准。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现应支付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为(109.61万-12万元-6.3072万元)91.3028万元。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2023年4月1日签订的《监理补充协议书》约定支付合同内监理非得期限为2024年1月之前,之后开始支付延期监理费用。故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应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91.30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4.80元,由被告河南感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