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2民初3274号
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5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华翼煌都14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