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田金刚。
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田金刚、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毛俊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