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7022号
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RUL7U,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5号标准化厂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石俊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9001ME2227816B,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宇杰,该村委会主任兼支书。
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