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5337号
原告:河南斯伯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蓝钻帝景1号楼902。
法定代表人:蒋珊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济东安置一区兴业苑9楼南。
法定代表人:石俊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斯伯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斯伯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斯伯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