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大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8035号 原告: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 经营者:侯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洪雅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稳固租赁站)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稳固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稳固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的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143193.06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款支付完毕的后续租金48.14元/天;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548.9米、快拆523.4米、扣件3469套、连接头402支、顶托2029支、凹槽钢279.5米、钢绳打包带16条、钢丝打包带556条,如未能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返还,则折价赔偿款65972.5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欠款项为143193.06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3日,被告因云南省药品包装装潢印刷及药品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钢管、快拆、凹槽钢、顶托、连接头、扣件等建筑材料,合同对租赁物名称、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材料保养费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各类租赁材料,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被告尚有如下租赁物资在使用:“钢管548.9米、快拆523.4米、扣件3469套、连接头402支、顶托2029支、凹槽钢279.5米、钢绳打包带16条、钢丝打包带556条。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约,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 被告大千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13日,被告因云南省药品包装装潢印刷及药品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建筑材料,合同就租金标准、材料保养及赔偿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钢管日租金0.006/米、材料赔偿价格14元/米、按照260米/吨计算重量;快拆日租金0.011元/米、材料赔偿价格16元/米、按照200米/吨计算重量;凹槽钢日租金0.009/米、赔偿价格13元/米、按260米/吨计算重量;顶托日租金0.01/支、赔偿价格13元/支、按300只/吨计算重量;连接头日租金0.006/支、赔偿价格3.00元/支、按300支/吨计算重量;扣件日租金0.004元/套,赔偿价格十字5元/套,直接转向6元/套、按1000套/吨计算重量;卸料平台10元/台(带钢丝绳以及绳卡);打包钢丝赔偿价格2元/条;打包钢绳赔偿价格15元/条。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退还材料若有差欠,未赔偿前租金一律继续。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材料的运输及上、下车费。甲方供货地点在甲方仓库,供料和退料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归还地点在甲方仓库,上车费每吨15元,下车清点、分类堆码费每吨15元。卸料平台装卸费用50元一台,供货时甲方负责运输费用服务。退货时运输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妥善保护好所租的材料,退还时按甲方所提供的规格型号归还,甲方将收取乙方的维修费,钢管弯管校正1.00元/根(不弯不收费)。扣件清丝、洗油、除灰0.10元/套,缺螺丝0.50元/套。顶托清丝、洗油、除灰0.50元/支,缺螺母2.00元/支,缺顶板3.00元/支。快拆维修除灰.校正0.05元/米,快拆架横杆缺插头3.00元/个,快拆架立杆缺插盘5.00元/个、缺大头管6.00元/个。凹槽钢维修0.05元/米。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如乙方将所租用的材料造成切断原因,不能修复或丢失,损坏的甲方按合同收取材料租金,直到按材料价值100%赔偿完毕止。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返还了部分租赁物。截至2024年12月10日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为143193.06元,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双方已进行结算,金额为282920.29元;(2)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双方未进行结算,具体如下:1、在2022年7月21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应收租金78096.53元、清理费64.60元、维修费3320.34元、卸车费2768.79元;2、2022年8月21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的应收租金51280.47元、丢失赔偿费1429.50元、清理费2237.90元、维修费7522.17元、卸车费6871.71元;3、2022年9月21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的应收租金25349.01元、丢失赔偿费351元、清理费2333.40元、维修费4314.29元、卸车费3210.44元;4、2022年10月21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的应收租金20298.98元、丢失赔偿费1070元、清理费2864.50元、卸车费489.35元;4、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的租金19206.50元;5、2022年12月21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的应收租金18926.71元、卸车费200元;6、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的租金18606.71元;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至的租金16806.07元;7、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的应收租金15697.19元、清理费3.60元、维修费336.98元、卸车费1227.80元;8、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的应收租金12450.17元、丢失赔偿费10.50元、清理费28.90元、维修费322.02元、卸车费569.81元;9、2023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的应收租金7217.38元、丢失赔偿费897.50元、清理费1978.80元、维修费683元、卸车费1724.04元;10、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止的应收租金2660.27、丢失赔偿费265.50元、清理费878.00元、维修费279.20元、卸车费724.89元;11、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止的应收租金1582.64元、丢失赔偿费12.00元、清理费76.60元、维修费0.69元、卸车费13.33元;12、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的租金为22050.10元;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的租金为962.89元。依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实际租赁天数、物资数量、结合发货凭、退货凭证逐项核算,该期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为360272.77元。 被告最后归还建筑物资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后续再未进行归还。现仍有钢管548.9米、快拆523.4米、扣件3469套、连接头402支、顶托2029米、凹槽钢279.5米、钢绳打包带16条、钢丝打包带556条在使用。 本院认为,关于基础法律关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物为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的出租人将相关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相关设备的使用权,但并不能变更相关设备的所有权的协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不能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未归还租赁物资,原告可主张解除合同,具体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确认为2025年5月30日。 对原告主张的租赁费用,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为643193.0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500000元,目前仍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143193.06元。未返还租赁物资的日租金为48.14/天。现被告仍未归还返还租赁物,应支付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款支付完毕的后续租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27日,共计199天,租金为9579.86元)。 对原告主张的折价赔偿款,被告作为承租人,具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致材料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方未约返还租赁物,截至目前,被告仍有钢管548.9米、快拆523.4米、扣件3469套、连接头402支、顶托2029支、凹槽钢279.5米、钢绳打包带16条、钢丝打包带556条未归还,应当按约支付折价赔偿款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折价赔偿,共计65972.5元(计算方式:钢管548.9米×14元/米+快拆523.4米×16元/米+扣件3469套×5元/套+连接头402支×3元/支+顶托2029支×13元/支+凹槽钢279.5米×13元/米+钢绳打包带16条×15元/条+钢丝打包带556条×2元/条)。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租赁物资已持续计算租金,且在不能返还的时候进行了折价赔偿,对此原告的损失已经进行了弥补,对应的违约金本院不予以重复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保全担保费400元,并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2025年5月30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的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143193.06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价赔偿款支付完毕的后续租金48.14元/天; 三、由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返还钢管548.9米、快拆523.4米、扣件3469套、连接头402支、顶托2029支、凹槽钢279.5米、钢绳打包带16条、钢丝打包带556条,如未能返还,则支付未返还部分的折价赔偿款65972.5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呈贡稳固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6元、保全费1591元,由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