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402民初1327号
原告:珠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世纪鼎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施工费104,649.81元人民币。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1,859.92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原告承接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的柏林小镇等两个小区的宽带及有线电视入户改造项目(合同编号:139-2022-0046-1151,139-2022-0048-1153)。2022年8月,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验收,被告验收合格,并已将宽带及有线电视入户业务投入使用。却一直拖欠原告施工款共计:104,649.81元人民币,不予支付。(合同编号:139-2022-0046-1151金额:61,238.43元人民币,合同编号:139-2022-0048-1153金额:43,411.38元人民币)。原告讨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5日,原告世纪鼎利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签订《吉视传媒网络类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21版)》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139-2022-0048-1153、139-2022-0046-1151,约定原告为市医院小区、银达小区、盛世花园三期及柏林小镇、九州外滩等小区光纤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两份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30天,工期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款分别为43,411.38元及61,238.43元,合计104,649.81元。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自检报告,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及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确认后,现案涉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4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合计62,789.8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1,859.92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吉视传媒网络类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21版)》两份、自检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就案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41,859.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辩解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1,859.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00元,减半收取计1,197.00元,由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