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592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0************。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2************。
被告: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创园3栋4楼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2UK74A。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