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9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310847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兴运科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28W7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兴运科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