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0988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治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治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治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治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