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80451165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龙潭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群。
被执行人: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93975949W,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401-169iv>
法定代表人:卞应成。
被执行人: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302364213A,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401-204>
法定代表人:卞应成。
申请执行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港机公司)与执行人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港通公司)、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宁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宁洲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卡,扣划被执行人宁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42元,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洲公司名下的苏A×××**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时间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有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3、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宁洲公司持有的南京国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6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时间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5、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未结执行案件;6、本院前往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有找到二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7、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港机公司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宁洲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宁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洲公司名下车一辆,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有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宁洲公司持有的案外人股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宁洲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港通公司、宁洲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港机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