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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新、某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261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镇北村北圩村民组富康路与***交口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JDP0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26-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鼎宇建筑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安徽建工集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宇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建工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新立即返还原告方木20000根(规格为0.33米×0.83米,长度为2.5米-3米),新模板7000张(厚度1.35米×长1.83米×宽0.915米),或折价650,000元给付损失,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对请求予以变更,对“折价650,000元给付损失”的请求不再主张;二、判令被告鼎宇建筑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恒大空港小镇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系由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总承包,其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鼎宇建筑公司负责其中木工劳务,被告**新系挂靠在被告鼎宇建筑公司名下,为该木工劳务的实际承包人。2020年原告与**新口头达成约定,由原告运送方木、模板、螺杆、配套山型卡镙帽等建筑材料至恒大空港小镇项目部,**新向原告支付相应材料费。2020年10月6日,***、**新双方各自派遣员工***、***就原告运送的方木共同出具了详细的材料清单,共价值700,000元。之后**新仅支付了100,000元材料费后迟迟不支付剩余材料费用,2021年2月29日,***和**新就剩余材料款达成《关于恒大空港小镇剩余材料款协商协议》,约定**新于2021年3月30日前将方木20000根(规格为0.33米×0.83米,长度为2.5米-3米),新模板7000张(厚度1.35米×长1.83米×宽0.915米)送至原告滁州七彩世界项目部现场,并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新承担,后到期其未履行义务。截止起诉之日,**新既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费用也没有将剩余材料返还给原告,剩余材料处于被三被告无权占有状态。鉴于此,**新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新辩称: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数量与实际不符。案涉材料原物系***、***于2020年10月6日经手确认,长方木46592根,短方木11648根,整板130块,35-50cm的木板约160块,镙杆80-130cm的4800根,配套山型卡镙帽9600个,后又增加8000个,上述材料均为旧材料,原告主张的返还原物依据**新、***签订的《关于恒大空港小镇剩余材料款协商协议》,约定的新模板7000张不真实,且没有厚度为1.35米的模板。**新说,对材料确认的数量不清楚,是按原告要求签名。本案是返还原物,应返还***、***确认的原物,原告应退还被告支付的100,000元。 鼎宇建筑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其并没有占有原告的物品,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一、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结合本案2021年2月29日的《关于恒大空港小镇剩余材料款协商协议》可以看出,**新是以恒大空港小镇劳务承包人的名义占有并使用了原告的案涉材料,也在2020年7月份向原告支付过100,000元,**新还承诺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各项材料。《协议》是由原告和**新签订,本公司并不知情。原告案涉物品材料并不在本公司处。公司没有占有原告的物品,不属于无权占有人,也就不存在向原告返还原物的情形;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中的证明目的,可以看出原告与**新系买卖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新系合同相对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发生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而本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人,权利义务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对鼎宇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徽建工集团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占有原告的原物,与原告也没有其他债权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没有返还义务。原告举证的材料不能证明需要返还的建材送到案涉工地,原告与**新签订的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无关。**新与安徽建工集团无关,也没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新所签的协议书与本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安徽建工集团的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