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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09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镇北村北圩村民组富康路与***交口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JDPOX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