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09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镇北村北圩村民组富康路与***交口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JDPOX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