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506民初2327号
原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4,6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物业费本金付清之日,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58.61元),本息合计4,720.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老六庄村委会签订《安阳市红帝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取得红安帝都A区物业管理服务,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十年,从2018年11月至2028年11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每户业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均公示小区门口,原告也按服务承诺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号楼**单元**号业主,建筑面积107.91平方米,每年应缴纳物业费1,554元(107.1平方米*1.2元*12月)。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从2021年5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至今,经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2023年9月19日、10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以短信方式向被告发出催收物业费通知,但被告在通知的时间内仍未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案涉小区3号楼2单元2302号业主。该小区合作开发方安阳市龙安区某某村委会于2018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安阳市红帝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为案涉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十年。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布。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被告的物业面积为107.91平方米,每年物业费为1,554元。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缴纳了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54元,2021年5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未交纳。原告委托律师分别于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22日向被告发送了物业费催收短信,被告在催费通知限定的2023年10月31日前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依照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交纳欠付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共计36个月的物业费4,662元(107.91m²×1.2元/m²/月×36个月),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因物业合同未约定,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66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期满仍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5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判后答疑告知书
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为帮助当事人正常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常认识司法裁判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本院《关于全面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办法》,现告知双方,可以提出答疑请求。
若有答疑请求,请于三日内与承办法官联系,预约答疑时间、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20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
***:
关于原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豫0506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当补交诉讼费5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上述费用,并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供缴费凭证。期满仍未足额交纳,或者拒绝提供缴费凭证导致缴费情况无法核实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交入以下账户:
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
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037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