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6号31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03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44041.10元,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由***任审判员,***任法官助理,***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6102元(合同款:144041.10、执行费20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1031执442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