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3473号
原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73元,由原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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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