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7民初33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现住西藏索县加勤乡。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诉被告: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1月13日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将本诉部分和反诉部分均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32元,减半收取计8766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391元,减半收取计5695.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