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3517号
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39号32幢1**6层0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山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