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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3517号 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39号32幢1**6层0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山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佳源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