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25470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新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天津滨海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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