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722号
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新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