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319号
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中新生态城航北路与渔泽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3年1月10日,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