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村委会北侧200米。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天津中新生态城航北路与渔泽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置业公司)、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2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顺长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2民初98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以中建二局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场洼251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中建二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而庞大置业公司、天展公司住所地及票据支付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又因庞大置业公司的住所地为票据支付地,故将本案移送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