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栢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2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3号楼五层1-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169号16楼160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7月9日作出(2025)粤0491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横琴宝兴账号641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账号6860********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第一、第二项冻结金额以共计1250778.8元为限。2025年9月1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康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横琴宝兴账号6418********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横琴宝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账号6860********内存款的冻结。 上述第一、第二项解除冻结金额以共计1250778.8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