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3执保898号
申请人:天津金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装饰城板材区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432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1幢4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8646X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科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1幢4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RQPT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金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9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5912.1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