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331号
申请人:天津金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装饰城板材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4320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第三人: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1幢4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8646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金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49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24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