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法定代表人:柳亚军。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有利于疫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恩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