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9676号
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6号1幢4016-01室。
法定代表人:柳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1.5元,由原告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展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