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76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园优谷新科园11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