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1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园优谷新科园119-1。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然,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兰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利康
书记员王洪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